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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但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的,可以同时减免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相应减免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免征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一律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拆迁居民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税备案表》 《契税减免税申报测算表》 社区养老、 托育、 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 土地用于社区养老、 托育、 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的,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面减免契税 以房产抵债,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实物交换房屋,按交换的价格差额缴纳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当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减免后的余额计征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央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含法定继承),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