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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太原市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较大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特别行政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整体规划纲要 城市详细规划纲要 城市整体规划大纲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 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种重要内容 保护规划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相当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重庆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厦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临清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北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各建设厅要按照相关城市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国务院备案 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不受城市总体规划控制 独立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应有任何联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时,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纲领性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0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评估中要系统性地回顾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背景和技术内容 回顾历次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查找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