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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宣读业主名册和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宣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3~7名的单数业主 5~11名的单数业主 4~8名的双数业主 6~12名的单数业主
管理规约 成员基本情况 成员数量 业主大会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应定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方式只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权制止并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或者规约的行为 有权知晓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有权查询业主委员会保存的各项档案文件 有权改变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遇有特殊情况的,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的每一次会议均应作好书面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遇有特殊情况,经2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均应当有过2/3C以上委员出席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允许
业主委员会应定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方式只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选举业主委员会予以指导和协助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组员依法更换
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房屋维修资金的银行账户
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分配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 业主委员会设置财务人员管理 由业主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管理
5~11名的单数业主 4~8名的双数业主 3~7名的单数业主 6~12名的单数业主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情况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定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方式只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物业承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