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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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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业主个人  部分给予退还业主个人  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收归国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审核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审定  专项维修基金不可以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返还业主  返还业主大会  返还业主委员会  收缴同级国库  
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  使用人  业主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其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征营业税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在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灭失后,代管单位要将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不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未按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运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该房屋买受人  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该房屋出售人  该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  
该资金使用者需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到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  该资金使用者可凭审核结果到任意银行网点支取维修资金  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可用于购买国债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其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后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l/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   使用人   业主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需要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房屋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房屋灭失,且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上级国库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商品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可用于购买国债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返还业主  返还业主大会  返还业主委员会  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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