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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合理的劳务保护支出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个体工商户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实际合理支出的员工工资 代他人负担的税款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费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因自然灾害发生财产损失取得赔偿的部分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和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 缴纳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通过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捐赠支出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所获赔偿的部分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赞助支出
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 缴纳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减除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代从业人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加财产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发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 货物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