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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 地役权依登记设立 土地所有权人可随时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设立地役权应当签订地役合同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使用人行使其使用权的必要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依合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人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权 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人依然可以依原合同的约定在分割后各部分上行使其地役权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变更登记完成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直接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 地役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的存在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相邻接为要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地役权设立不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地役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只能由法律规定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地役权可以是无期的 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范围之内
地役权是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设立地役权需要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是无期限的物权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相邻关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意定的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相邻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地役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动产上的物权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为使用需役地的必要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其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动产上的物权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其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是为使用需役地的必要而设定的物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役权自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甲享有地役权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丙享有地役权
以协议方式获得地役权 地役权以登记时生效 地役权可以单独出让 地役权人可以根据出让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而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是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地役权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