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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地役权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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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需役地的所有,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是意定的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需经过登记,地役权的成立不需经登记  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可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不能因相对人的意思取得、丧失和变更  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  地役权依登记设立  土地所有权人可随时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设立地役权应当签订地役合同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对他人不动产的设置没有负担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和单独抵押  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变更登记完成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直接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地役权的期限是由我国《物权法》作统一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必须容忍地役权人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必须对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附属设施加以制止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地役权设立不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地役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只能由法律规定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地役权可以是无期的  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范围之内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地役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动产上的物权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为使用需役地的必要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其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需要役地设定的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  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甲享有地役权  如果甲丙对地役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由丙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将地役权从需役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需役地被分割,分割后的部分不再享有原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需役地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地役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地役权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