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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理论,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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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  
占有的原始取得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占有的原始取得以合法为必要  树上果实落入邻居院内是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占有  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是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原因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  
占有的原始取得以合法为必要  占有的原始取得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是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原因  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内是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占有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先占人对无主动产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使用人行使其使用权的必要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依合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人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权  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人依然可以依原合同的约定在分割后各部分上行使其地役权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可以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存在于他人特定动产之上  具有从属性  具有不可分性  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舍同约定而设定  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  地役权可以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不存在于分割后的供役地上  地役权可以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变更登记完成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直接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是自物权  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矿权  
若占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属于善意,法律即推定其占有为恶意占有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合法而有此权利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原占有时的圆满状态  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是和平占有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地表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地役权的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人身权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通过财产手段予以救济  知识产权的内容有垄断性  对世权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作为  专属权是不得让与、继承和放弃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需要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是无期限的物权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  登记后生效  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存在于他人动产之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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