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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多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7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国家发行国库券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日
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的
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的
是拟上市公司首次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上市的行为 通过证券承销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仅募集到所需的资金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证监会作出决议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__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__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仅处警告处理,不处罚款 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均没有限制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彳亍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可以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仅处警告,不处罚款 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均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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