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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证券发行的表述中,正确的一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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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包销、代销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上市公司配股的,可以采用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发行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多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7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发行人发售股票,均应当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  承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应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发行人发售股票,均应当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认股权证必须依附于其他证券发行,不可以单独发行  发行认股权证有利于推进股权激励机制  发行认股权证可以促进其他筹资方式的运用  认股权证实质是一种买入期权  
以非现金资产为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确认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应从发行溢价中扣除,溢价不足扣减的,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以发行公司债券方式完成企业合并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追加债券发行折价、或冲减债券发行溢价,溢价不够冲抵时再调整留存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入账价值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60%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每期发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公司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承销团承销合用于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旳证券  发行证券旳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万元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旳证券企业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法律对股票的发行条件与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不同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  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投资证券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仍可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可以是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是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与保荐机构是同一证券公司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可以由不同的保荐机构承担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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