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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326-20% 15%-20% 5% -is% 5%-20%
3%-20% 15%-20% 5%- 15% 5%—20%
耕地占用税实行比例税率 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3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外籍人员不征收契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产权发生转移的土地、 房屋权属 契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者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我国境内承受房屋权属的外国人 契税具体的执行税率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税务机关在幅度范围内自行决定 纳税人开采不同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20% 15 %-20% 5% -15% 5%-20%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