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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灭火系统 IG5-41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贵重设备室 火药仓库 小型电子计算机房 电影胶片室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5min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气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液体火灾,不应小于2min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2倍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3倍 油浸变压器室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电子计算机房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倍 某带油开关的配电室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 某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采用的设计喷放时间为 10秒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2倍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3倍 油浸变压器室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电子计算机房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 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3倍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IG541 系统扑救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28-1% 七氟丙烷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 七氟丙烷系统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时,其灭火浸渍时间不应小于 1min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二氧化碳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
按三个防护区所需总储存量计算 按三个防护区中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所需量计算 灭火剂储存量应为最大防护区的灭火剂设计用量、储存量及管网内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剂储存量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备用量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气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液体火灾,不应小于5min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倍 某带油开关的配电室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 某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采用的设计喷放时间为 10秒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
大于0.006%
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3倍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3倍。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 3倍。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増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 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一级,(2.5 +0. l)MPa(表压)
档案馆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讯机房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7%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灭火浸渍时间应采用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