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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承销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万元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多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7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日
依《证券法》,我国证券承销的主要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承销团承销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万元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仍可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