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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恢复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恢复
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生父母的遗产 养父母的遗产 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 生父母的其他子女的遗产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生父母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