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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将通过协商恢复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恢复
收养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 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收养关系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所有亲属关系消灭。 离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收养的条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手续,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收养的解除需要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协商,必要时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解除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先仲裁后诉讼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收养解除协议是收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对经济问题明确作出自愿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养子女的生活实际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一律应当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其达成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关系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进行了妥善处理 向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后,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机关自次日30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予以登记 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是在送养人、收养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协议解除是基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制订的 收养人和送养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除 将发给解除收养人关系证明书 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协议解除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收养的条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手续适用领养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收养关系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进行了妥善处理 向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后,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机关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予以登记 提供基层单位对收养状况的证明资料 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判决维持收养关系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不应当进行调解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除 将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回复 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办理机关可以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