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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和推行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就是上级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规划监督行政职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复制 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发现城乡规划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时,有权通知银行冻结相关单位的资金 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计划发展、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由管辖该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则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席的组成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规划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都会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