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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项目与社会监管的监督 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城乡规划的编制组织 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司法监督检查 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 城乡规划的编制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
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交通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增强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力度来加强其管理水平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