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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4月27日,甲在乙经营的小吃店吃完一碗10元的米粉后,出现食物中毒,花费治疗费320元。区卫生局接到医院报告后,立即对乙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委托区疾控中心对该店的米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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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甲开始到馄饨店打工  5月份戊开始到家用电器店打工  6月份丁开始到药店打工  7月份丙开始到拉面馆打工  
面条  点心  炒菜  烧烤  
(4)-(2)-(1)-(3)-(5)  (1)-(3)-(2)-(4)-(5)  (4)-(1)-(5)-(3)-(2)  (1)-(3)-(4)-(2)-(5)  
餐馆  快餐店、小吃店、  饮品店  食堂  
治疗费320人  治疗费320元和米粉钱10元  治疗费320元、米粉钱10元和误工损失  治疗费320元、米粉钱10元、误工损失、惩罚性贴偿金100元  
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朱某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须工商局批准  朱某小吃店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  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25日  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  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  
3月份甲开始到馄饨店打工  5月份戊开始到家用电器店打工  6月份丁开始到药店打工  7月份丙开始到拉面馆打工  
受卫生局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鉴定人  被处罚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  
私营经济   集体经济   外资经济   个体经济  
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  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  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  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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