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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债券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复审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发行审核委员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核准及日常监管 基金托管人设立申请的核准及日常监管 基金代销机构设立申请的核准及日常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及日常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__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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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