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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查封、扣押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物品为鲜活或不易保管的物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需要对物品进行检疫的,检疫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排除妨碍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而发生的保管费用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因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而发生的费用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代履行而发生的费用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需要对物品进行检疫的,检疫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排除妨碍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财物价格举证的事项 审判机关对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 仲裁机构处理、调解价格争议时涉及的事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调解价格争议时涉及的事项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财物价格举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对检验、 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 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的,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口头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机关应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口头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可以重复冻结
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某农场负担 某行政机关负担 检疫机构负担 某行政机关和某农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