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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在纳税后,经审核批准才能购汇汇出境外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实行征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 无需审批 资本项目 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无需批准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 依法进行清算、 纳税后, 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 可以向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级政府核准 由省级政府备案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级政府备案 由省级政府核准 由国务院核准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我国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 境外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并购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用于委托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在纳税后,经审核批准才能购汇汇出境外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准入后不享受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影响 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 境外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并购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用于委托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2020年1月1日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5年之前不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准入后外国投资者不享有国民待遇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 给予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已经由《外商投资法》 确立, 全面适用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