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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情况 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及增值收益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情况 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及增值收益情况
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 费用预算、列支范围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 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 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小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社区居委会配合方案实施
财政主管部门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物价主管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立银行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