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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可用于购买国债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其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后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l/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业主大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只能使用主动贷记的结算方式,不得支取现金。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许可物业服务企业,从维修资金中暂借物业日常维修和更新费用的备用金。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许可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维修或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 使用维修资金时仅需向开户行提交加盖业主大会财务章、业委会主副任签章的支付凭证。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社区居委会配合方案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已撤销的,由社区居委会提出
财政主管部门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物价主管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立银行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