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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有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 核技术利用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负责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培训和应急响应知识培训
质量保证大纲和试验验证的实施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设计装备、设计文件 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记录 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 速度行驶, 并悬挂警示标志, 配备押运人员, 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 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 托运人无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 托运人可直接委托承运人运输。 托运人. 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 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 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 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 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
使用放射性危害 使用潜在危害程度 运输放射性危害 运输潜在危害程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
一次现场检查 二次现场检查 一次现场抽查 二次现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