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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委托收款业务 收到委托收款业务 委托收款到期付款 委托收款划回处理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拒绝付款理由书 业务受理通知书 未付款项通知书 委托收款凭证
收款人可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委托收款只能在异地使用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银行在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后,应及时向付款人发出通知,并附上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
收款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开户银行 被委托银行 受益人开户行
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收款日期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款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兑付银行名称 被委托银行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兑付银行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被委托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在为单位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知付款人交足存款 单位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仅限于异地使用
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到期前30日内应提示及时办理托收票款。 在票据到期发出委托收款前,要对每张票据的正反面以及粘单进行复印留底保管直至票款已确认到账后才能销毁。 票据到期前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将委托收款凭证和连同汇票一并寄承兑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若因特殊情况使票据提示付款期过后仍未办理委收的,应备函向承兑行说明原因并办理委托收款。
收款人可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委托收款只能在异地使用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单位为收款人的,付款人银行在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后,应及时向付款人发出通知,并附上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上登记 付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贷记“联行往账”科目 委托行收到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收款人户,贷记“联行来账”科目
“4150发出委托收款” “4151收到委托收款” “4152委托收款到期付款” “4153委托收款划回处理”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上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