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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的时限为60天,必要时可延长30天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延长;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将信访件原件转给函询对象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请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90天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仲裁审理期限不受限制 仲裁审理期限一般是45日 案情复杂经批准,仲裁审理期限最多可延长15日 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仲裁审理期限不包括节假日
所属税务局领导 所属税务局局长 审理委员会 稽查局局长
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应当在审理到期日后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审批 审理实施岗接收案件后,应当实施审理,并在30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报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是3个月,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0天,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调查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 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 调查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两个月 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