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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社区党组织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6~10人组成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应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居民委员会主任通过 居委会党委书记通过 申请居民会议讨论决议 经过相关部门行政审批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两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组织召开居民会议,均表决通过后既可合并 两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联合召开居民会议,并经2/3以上居民表决同意后方可合并 两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可提出建议,但应得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方可合并 两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有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有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