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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甲公司可以申请和解,甲公司的债权人黄某某无权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甲公司两年前将工厂的一批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乙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破产原因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不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 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 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意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债权人进行申请 某公司和甲、乙、丙可同时申请破产 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就不能撤回,因此破产程序关系到各方利益 某公司只能申请破产清算,而甲、乙、丙可以申请重整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该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对乙公司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丙公司受让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丙公司无须再向乙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甲公司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乙公司不可以甲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黄山公司,在2013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黄山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权人长江公司,2012年5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对红河公司负担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长江公司负担的债务与长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权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流星公司,2012年10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流星公司取得的债权与流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水样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水样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那么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丙公司,则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 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 抵销权只能自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