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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随()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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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务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应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也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1%  
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的教育费附加征收串都是3%  对营业税减免退税时,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征或免征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单独缴纳,不与"三税"同时缴纳  
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的, 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都是3%  对营业税减免退税时,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征或免征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就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也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1%  
专款专用  征收简便  附加征收  未纳入预算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1%  教育费附加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就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务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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