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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务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应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的教育费附加征收串都是3% 对营业税减免退税时,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征或免征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 教育费附加办法通知 调整教育费附加通知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单独缴纳,不与"三税"同时缴纳
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的, 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就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务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也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1%
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都是3% 对营业税减免退税时,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征或免征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对海关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就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教务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比率 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统一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纳税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外籍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