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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发起人或股东示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甲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 甲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 甲上市公司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 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厂房属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的假象 关联方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中 关联方交易只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中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关联企业调低上市公司应缴费用 关联企业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 关联企业退回上市公司已缴纳费用 上市公司以高于公允价格租用关联方资产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以上都是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选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靠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供应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用于抵偿的资产可以不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上市公司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__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必须参加投票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方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