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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第三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继承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债权人拒绝的 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应由甲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应由甲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仍负有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损失 提存机关承担全部损失
债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损失 提存机关承担全部损失
应由甲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应由甲承担 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应由甲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乙与甲共同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甲某承担 乙某承担 甲某和乙某共同承担 提存机关承担
应由乙承担 应由乙与甲共同承担 应由甲承担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债权人拒绝的 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失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损失 提存机关承担全部损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