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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专用清单》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调验证据专用收据》 《调验证据专用清单》
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取得 已经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供 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制作时有相关人员在场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内容违法的,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才能提起申诉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内容违法的,才能提起申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法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才能提起申诉
出示证据的原件有困难 只要经法庭准许 应当事人请求 出示证据的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
只有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只有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辨驳的 只有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 只有对方当事人不予辩驳的
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证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B.鉴定结论等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只有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只有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 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 只有对方当事人不予反驳的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结合案件情况,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通过双方辩论确定胜负 应当不予采信双方的证据 责令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结合案件情况,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通过双方辩论确定胜负 应当不予采信双方的证据 责令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
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不能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供原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以认定为电子证据
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取得 已经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供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制作时有相关人员在场
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在法庭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后,即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证据效力上,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法院承担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需要添加提供者的主观内容 证人证言只能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表达 鉴定意见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原则上采取自由心证原则 通过数字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等同于原件 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电子证据, 其证明力小于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 以有形载体固定且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件, 其证明效力大于原件
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取得 已经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供 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 制作时有相关人员在场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可以推定该主张不成立 对方当事人应该继续提供证据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可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