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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制 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可以直接改判
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三分之一/五年 三分之二/十年 二分之一/十年 二分之一/五年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制 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段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为3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姜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2年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法院限制减刑的雯某不得减刑 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
管制是限制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是最轻的一种主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终生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累犯不得适用减刑 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 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 减刑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假释可以适用多次,减刑只能适用一次 先行执行的刑期不能折抵假释考验期限 假释就是无罪释放 减刑需要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规定只适用于主刑,因此,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