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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命名原则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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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委员会的药品名称专业组制定和修订的“药品命名原则”  药典2000年版二部的中文药名是按药典会制定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推荐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的  药品的英文名称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有机药物化学名称根据中国化学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  母体的选定原则上与美国“化学文摘”系统一致  
同物异名、异物同名  药名与治疗作用相互关系引起误导  一药多名  至今尚无统一的药品命名原则  与国际药品命名原则不接轨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定价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  
根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障供应  《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遴选的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调整  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乙类目录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特性自主命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障供应  《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遴选的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调整  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乙类目录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法定名  商品名  通用名  注册名  国际非专利名  
收载于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的名称  按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收载于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按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通过注册即成为注册名称  
通用名  法定名  商品名  注册名  
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英文名三种  药品的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用代号、政治性名词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拟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  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不能用作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来源命名  
被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  可用作商标注册  无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  按照“中国药典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中国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品名称  
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障供应  《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遴选的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调整  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乙类目录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岗位  职责  业务  部门  
是中国法定的药物名称  复方制剂多以主药命名  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在药品包装上必须显著标示  制剂命名原则是剂型名称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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