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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委员会的药品名称专业组制定和修订的“药品命名原则” 药典2000年版二部的中文药名是按药典会制定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推荐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的 药品的英文名称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有机药物化学名称根据中国化学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 母体的选定原则上与美国“化学文摘”系统一致
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颁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编纂 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布,国家卫生部制定 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 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纂
是为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起的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 使用国际非专利名可使世界药物名称得到统一 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是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的"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使用国际非专利名可以促进各国对药品名称的管理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的为准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简写或缩写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药典委员会公布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为准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列入国家药典的名称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 商品名 列入中国生物制品标准的名称 国家命名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 自创的代号或缩写
可用作商标注册 无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 被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 按照"中国药典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中国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特性自主命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药品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和英文名三种 药品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 药品的商品名不能用作药品通用名称 可以使用代号命名 英文名尽量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药品评价中心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简写或缩写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的为准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药典委员会公布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为准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以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是为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起的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惟一名称 使用国际非专有名可使世界药物名称得到统一 是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的“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可以促进各国对药品名称的管理
药品名称是药品整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 药品名称的规范和统一是合理用药的基本保证 国家新药评审委员制定药品命名原则 药品名称是新药审批工作的重要内容
药典委员会 药品审批中心 药品评价中心 药品认证中心
收载于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的名称 按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收载于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按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通过注册即成为注册名称
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 药品名称的规范和统一是合理用药的基本保证 药品名称是药品整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国家新药评审委员会制定药品命名原则 药品名称是新药审批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为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起的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 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可使世界药物名称得到统一 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 是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的"药品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使用国际非专利名可以促进各国对药品名称的管理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