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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负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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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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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贵任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画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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