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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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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作为有限合伙而存在  
张某以知识产权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  张某以劳务出资,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  孙某以货币出资,李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李某以货币出资  
张某应该全部偿还  张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张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1/3  张某已退伙,不用偿还  
如果张某想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必须经过王某、李某和孙某的一致同意  如果王某想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必须经过张某、孙某和李某之间至少两个人的同意  如果张某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王某转变为了有限合伙人,则对其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代位行使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直接变卖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该合伙企业应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至少两个人同意  张某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该合伙企业应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至少两个人同意  张某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该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作为有限合伙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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