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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2月30日 2008年1月1日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管理机构健全 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土地权利清晰 地块位置等规划条件明确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国土资源部
农业生产安置 重新择业安置 人股分红安置 征后留地安置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部 地方国土资源局 地方矿务局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 国土资源部 门会同公安部门 气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四证”的项目 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为贷款的抵押物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者与个人或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单位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2012年7月1日 2012年6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2年12月1日
农业生产安置 重新择业安置 入股分红安置 征后留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