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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有下列哪一情形的,不应被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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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胡甲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直接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民警曹乙在1年里旷工18天  民警王丙连续两年考核被确为不称职的  民警刘丁正在孕期  
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但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的  因公负伤致残的  
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非人民警察的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但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  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的  因公负伤致残的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犯错误的,应当辞退  人民警察生活作风不良的,应当辞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督察条例》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非人民警察的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但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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