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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购买土地使用权 回收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需要支付安置、补偿等费用
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区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 国有上地使用权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国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国有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集体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终止,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际经贸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月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0日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60日内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三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上地使用权的出借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国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国有土地权利的,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集体土地权利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终止,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区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三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 国有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三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