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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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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标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受法律保护  
药品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通用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标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受法律保护  药品商品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特性自主命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药典品种的通用名   非药典品种的通用名   曾用名   药品的商标   商品名  
通用名称  曾用名  化学名  商品名  性状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