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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商品名称管理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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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商品名称后必须加注原文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要分两行填报  商品名称要填报规范的中文名称  商品名称即商品品名,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两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特性自主命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必须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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