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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使用本企业提供的原辅材料 必须经过本企业的加工或组装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货物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可视情况提供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相关货物,可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更换、补充其生产设备、工具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使用外商提供给本企业的商标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外商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商
已取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1年 纳税信用等级A级 上一年度销售额2亿元
出口外购宝石的外贸企业 销售自产原油的生产企业 外购铁矿加价出售的商业企业 进口天然气的外贸企业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1年及1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 增值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 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 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必须经过本企业的加工或组装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 增值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 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货物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复出口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 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 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外商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必须经过本企业的加工 必须经过本企业的组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