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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 咨询,监理人在收到咨询,监理酬金尾款结清后 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后 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咨询,监理人在收到咨询,监理酬金尾款结清后
承包人的原因施工不能按期竣工,监理人延长监理工作时间 委托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致使监理业务终止后的善后服务 委托人要求增加监理工作范围,而增加的监理工作量 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阻,导致增加的监理工作量
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正常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不予延长 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不予延长,但应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额外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额外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通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应将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归还委托人 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时监理合同终止 监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 监理人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选定的分包单位无否决权
及时通知委托人变动后果 延长完成监理任务的时间 终止监理合同中增加内容的执行 追索委托人的违约金 申请支付附加工作的报酬
无偿归监理人所有 按使用前的原值付款后归监理人 归还委托人,监理人无须支付费用 归还委托人,监理人支付折旧等费用
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由于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 由于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了正常工作时间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原因而终止的监理业务的善后工作 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非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延误增加的工作量 非监理人原因使承包合同不能按时竣工而延长的监理时间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监理人应具有履行监理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质,应谨慎、勤奋地服务,认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 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文件 监理人应作好监理记录,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专用条件》约定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服务工作完成或合同解除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时,因不可归属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 咨询、监理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完成后 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后 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咨询、监理人在收到咨询、监理酬金尾款结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