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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电气管线保修期为2年 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10年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2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单方在合同中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电气管线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方法 保修责任,保修条件和保修标准 保修义务,保修责任和免责条件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不同 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高于法定保修期限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与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年限无关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保修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的保修内容 保修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高于保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低于保修规定的项目的保修期限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工程保修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于设计方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只需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不低于50年 建设工程的法定保修期限为其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保修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超过主体结构保修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可以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在保修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额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其他事宜
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0年 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 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限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在保修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保修义务、保修责任和免责条件 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方法 保修责任、保修条件和保修标准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无偿的保修期限 合同应约定的保修期限 最长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与法定期限不一致,按照法定期限保修;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限为50年;
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给排水管道保修期限为3年 电气管线保修期限为3年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