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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 案件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在5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5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属于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受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5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款项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在5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5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属于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受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取证、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