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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周某于2007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吴某于2007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郑某于2007年5月9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王某1月12日收到了该决定,并于2007年5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部分申请费,但没有缴足 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予以答复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主动修改 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或者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
2012年3月25日 2012年4月7日 2012年5月6日 2012年5月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受理专利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因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备,推迟了专利申请日 因寄出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不清晰,故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因为2005年5月21日为该申请的优先权日
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已被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停止执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附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 2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4月7日 2015年5月6日 2015年5月8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专利申请,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该审查员于2010年4月27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于2010年4月26日接收到的电子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受理专利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因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备,推迟了专利申请日 因寄出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不清晰,故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因为 2008 年 5 月 21日为申请的优先权日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查询信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讲明差错项目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收费收据及讲明差错原因的信函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8月13日 2014年8月29日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驳回决定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台湾地区企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年7月3日 2010年7月22日 2010年7月23日 2010年7月25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请求复审或者向法院起诉
申请人的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一项本国优先权,但他在请求书中错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答复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要求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2012年 1月 5 日, 周某于 2012年4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2014年 11月 24 日, 吴某于 2016年 5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6年 3月 2 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郑某于2016年 5月 9 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6年 1月 5 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 王某 1月 12 日收到了该决定, 并于 2016年 5月 9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 寄出的邮戳日为 2010年 4月 26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 2010年 4月 26 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专利申请, 邮戳日为 2010年 4月26日, 该审查员于 2010年 4月 27 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申请人于 2010年 4月 2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直接递交了专利申请
2010年7月3日 2010年7月22日 2010年7月23日 20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