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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短信、视频资料等;本人 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代理人 电话、短信、视频资料等;代理人 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本人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核实和解情况并予以记录 和解记录应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旅游投诉达成和解的,可以免除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核实和解情况并予以记录 和解记录应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旅游投诉达成和解的,可以免除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投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7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21天内完成复查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可以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只能直接投诉,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7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项目经理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21天内完成复查
投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7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21天内完成复查
身份证明材料 征信查询授权书 证据材料名称、内容 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书面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可以提交投诉书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可以直接投诉 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