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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当事人中,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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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人员可以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3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甲之妻子戊2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副总经理之职,目前戊只是B公司的普通职工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目前乙只是C公司的普通职工,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受雇担任A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技术指导人员  甲的弟弟担任A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甲半年前为A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讲授商业管理课程三天  甲自己创办某公司为A上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受雇担任A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技术指导人员  甲的弟弟担任A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甲半年前为A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讲授商业管理课程三天  甲自己创办某公司为A上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家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的儿子在上市公司工作  乙持有A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的5%  丙为上市公司附属企业的法律顾问  丁在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单位工作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家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受雇担任A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技术指导人员  甲的弟弟担任A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甲半年前为A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讲授商业管理课程三天  甲自己创办某公司为A上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的弟弟1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董事长之职  乙于3个月前卸任C公司总经理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7%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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